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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建厅关于开展省级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资讯】

发布时间:2021-09-06 09:51:37 阅读: 来源:结构钢厂家

河北:住建厅关于开展省级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推动河北省住房建设相关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技术水平,加快推进河北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决定开展省级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冀建房[2014]4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推动河北省住房建设相关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技术水平,加快推进河北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决定开展省级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基地的主要目的

  (一)提高住宅标准化、工业化水平,促进住宅建设方式的转变,增强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培育和发展一批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要求的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二、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研发、推广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要求的新型建筑体系、部品体系与成套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破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逐步发展成为所处领域内的技术研发中心,参与我省住宅产业现代化标准规范的编制与经济、技术政策的研究、制定;

  (三)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县城、区)开展省级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的综合试点,积极研究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经济和技术政策、推进机制、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基地的先进技术、成果在住宅建设中推广应用,形成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相互促进的市场推进机制。

  三、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从事住宅产业现代化并具备较高技术集成和研发生产能力的大型住宅部品、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其中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年设计生产能力达到3万立方米)、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二)申报单位的建筑体系、关键技术与成套技术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成熟可靠,便于推广应用,已编制完成或正在编制企业标准;

  (三)申报单位具有专门或合作的研发机构,具备较强的技术集成、系列开发、工业化生产、市场开拓与集约化供应的能力,建立生产、建造、科研相结合的创新机制;

  (四)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要求,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发展规划,提出具体的发展目标、技术措施、保障条件和实施计划;

  (五)申报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产品质保体系健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申报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的综合试点城市(县城、区),应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较强的科技开发、技术推广、产业化组织生产能力,对全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推进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1、成立了住宅产业现代化领导组织机构,确定了发展模式和发展规划;

  2、出台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措施,技术经济政策和推进机制可行;

  3、确定了住宅产业化经济指标,确立了适宜的新型建造技术体系,有国家或省级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和试点示范项目。

  四、基地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一)基地组织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基地具体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设立基地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填写《河北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申报表》、编制《河北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可行性报告》。经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三)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会同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实地考察,对《河北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四)批准为省级基地的单位,应与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签订《河北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实施责任书》;

  (五)对批准的省级基地,由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会同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六)已经批准的省级基地的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报告,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会同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没有按照基地责任书要求组织实施的,或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省建级基地资格;

  (八)对批准为省级基地的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并给与一定的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基地。

  五、相关要求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单位积极申报,并于今年4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刘耀辉,联系电话:0311-87805395(兼传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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