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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银监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需事先报备

发布时间:2020-03-26 17:57:13 阅读: 来源:结构钢厂家

[摘要]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财经 周纯 11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及其行为作出严格限制,并要求对主要股东进行穿透式管理。 《办法》对主要股东的定义为: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办法》的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将其全部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办法》对市场影响较大的当属总则的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还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对于上述条款,事实上,早在2010年4月,银监会就下发《加强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保留一家,即“一参一控”。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出台的背景,是由于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 为此,《办法》也强调,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至于基金、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是否可入股商业银行?上述负责人称,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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