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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须三年盈利

发布时间:2020-03-26 15:06:21 阅读: 来源:结构钢厂家

保监会于近日制定并发布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相应业务范围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将业务范围调整与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挂钩。《办法》从2013年5月2日开始实施。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机动车保险、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五项;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等五项。

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投资型保险。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办法》规定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在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只能申请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6个月。符合资质的人身保险公司,顺次申请投连保险和变额年金业务,只有经营投连险业务满三年的才能申请变额年金业务。

准入条件设置方面,对于基础类业务,主要规定了注册资本要求,每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需要增加两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全部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对于扩展类业务,设置了财务、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等三类条件指标。比如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的,需要满足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等条件;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的,还需保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总体净盈利。

退出机制方面,《办法》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措施。《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实施业务范围退出过程中,应当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于近日制定并发布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相应业务范围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将业务范围调整与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挂钩。《办法》从2013年5月2日开始实施。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机动车保险、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五项;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等五项。

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投资型保险。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办法》规定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在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只能申请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6个月。符合资质的人身保险公司,顺次申请投连保险和变额年金业务,只有经营投连险业务满三年的才能申请变额年金业务。

准入条件设置方面,对于基础类业务,主要规定了注册资本要求,每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需要增加两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全部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对于扩展类业务,设置了财务、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等三类条件指标。比如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的,需要满足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等条件;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的,还需保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总体净盈利。

退出机制方面,《办法》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措施。《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实施业务范围退出过程中,应当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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