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预报也要收钱吗
17日的恶劣天气给广东佛山造成了重大损失,据佛山顺德区气象局副局长介绍,气象局15日已注意到这次极端天气的先兆,做出了第一次预警,但仅向收费用户发放。16日、17日,又做出了第二次预警预报,但却是“内部通报”:告知对象是顺德区相关决策部门的决策人员。(4月19日《广州日报》)
“气象台发布预警了吗?”现在才知道,发布了,而且发布了两次:第一次发给收费用户,第二次发给了“决策人员”。付钱的,“有权”的灾前都收到了“内部通报”,更多的民众却只能收看收听电视电台的“正常播报”,以至于灾难来袭,措手不及,顷刻间十几条生命就被吞噬。
气象预报信息不是商品
原来,之所以遭遇如此损失,与广大群众没有收到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有某种关系。其实,气象局15日已注意到这次极端天气的先兆,做出了第一次预警,“但预警向‘12121’用户发放,这部分用户每月交费2元,总数在30万左右。”16日、17日,气象局严密监控该天气,又做出了第二次预警预报,但却是“内部通报”,“向顺德区相关决策部门的决策人员,主要是村主任、村书记以上的人员,总数在3000人左右进行发放。”
恶劣天气预警信息不公开发给广大群众,只发给交费用户,把气象预报信息当成了待价而沽的商品;只发给决策的领导,把气象信息当成“内部资料”,不仅是做法上的荒诞,也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
从法律角度看,气象预报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抗灾活动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显然属于政府应该主动公布的信息,另有相关规定见诸《气象法》。从政府职能看,气象部门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发布气象预报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由纳税人出钱获得的气象信息,难道还要对纳税人保密,难道还要向纳税人二次收费吗?从情理上看,灾害天气可能会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甚至会损害公众的生命财产,因为收费而选择性公布,作为职能部门,信义何在?
应该说,一些特殊用户需要特别的提醒,要求购买气象部门的特殊服务是可以的,但不能同公众的知情权相抵触,不能因此牺牲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权利。如果地震局预报地震、卫生部门预报流行传染病,都变成拿钱买的生财之道,如何维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长江日报/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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